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订我区海洋与渔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制订我区海洋开发、渔业生产、水产品流通可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科学技术计划、建设计划以及全区渔港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3.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依法组织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海洋和内陆渔业水域正常生产秩序。
4.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区渔业船舶实施管理,审查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培训职务船员并签发《职务证书》;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
5.负责协调辖区的渔港水域渔港设施、渔航设施、渔船船舶设施和渔航安全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验辖区的渔船检验工作。
6.组织辖区内和上级授权管理的海洋江河生态环境、渔业自然资源保护和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制度。
7.加强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落实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的发放制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经营利用及运输等利用特许证的申领程序。
8.组织并监督我区海域使用许可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审批签发《海域使用证》,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及其动态监测,开展渔业资源海域的环境保护,指导本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9.组织协调全区海洋与渔业科技工作,组织科技攻关,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指导全区海洋与渔业经济和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教育及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协调各镇水产技术推广业务。
10.规范水产种苗养殖生产秩序,审核并签发《种苗生产许可证》。
11.组织、指导我区发展渔业生产和外海渔场、远洋渔业开发工作。
12.负责海洋与渔业的涉外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外事件。
13.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区水产品市场(批发)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产品流通、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4.组织协调海洋水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和综合利用工作,推动新产品开发。
15.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